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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29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78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10-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dlj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瞿友平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8#凉片工房内有一人从事药物筛选作业;2.33#造粒中装工房 (33#造粒中装工房限药量300kg,实际存放半成品58袋药量合计为1450kg);3.27#凉片工房 (27#凉片工房限药量500kg,实际存放半成品200片药量合计为2200kg)。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 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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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