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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08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79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10-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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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lg6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李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先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黑火药(粒状),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1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组织生产,具体检查情况如下:1、29号成品库(限药量1000kg),实际存放黑火药268箱,药量合计6700kg:30号成品库(限药量500kg),实际存放黑火药142箱,药量合计3550kg:31号成品库(限药量1000kg),实际存放黑火药104箱,药量合计2600kg:32号成品库(限药量1000kg),实际存放黑火药131箱,药量合计3275kg:药物超量。2、33号成品库(限药量2000kg),工房右侧防爆堤坍塌未修复,现场未存放黑火药。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