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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23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hj7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振丰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进行检查,存在以下问题:该单位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18〕llshj3号、询问笔录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