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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新秀引线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31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81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10-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zjh4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新秀引线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南桥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红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依据:1.2018年10月30日,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新秀引线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超量储存 (99#成品库(限药量500kg),实际存放引火线成品476件,计药量3500kg,超量储存3000kg;69#存药洞(限药量10kg),实际存放2桶药物,计药量30kg,超量20kg;74#存药洞(限药量10kg),实际存放2桶药物,计药量30kg,超量20kg)2.2、改变工房用途 (98#药物库,改变工房用途在内存放引火线成品143件;61#包装车间,改变工房用途在内存放46桶造粒胶水;)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第4.3条、4.5条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