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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31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18〕zhl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志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0月29日,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邹宏亮、杨海军对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永泰工区爆竹生产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超药量生产:1、7#机结鞭/包装间(限药量30kg),实际堆放药饼700饼,计药量67.2 kg,超药量37.2kg;2、15#机结鞭/包装间(限药量30kg),实际堆放药饼2784饼,计药量194.8kg,超药量164.8kg;3、6#包装车间(限药量100kg),实际堆放鞭炮半成品500盘,计药量500kg,超药量400kg。改变工房使用用途:4、4#包装材料库,改变工房用途在内堆放爆竹140盘。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4.3条、4.5条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圆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