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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华泰矿业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29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84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10-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矿山股罚单〔2018〕llswkl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华泰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浦口镇合水村石灰冲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华弟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1日对该矿山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该企业台阶设计高度为10米,现场检查时台阶高度15米;该企业计划在2018年9月19日、10月19日进行教育培训,实际未按计划进行。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