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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29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85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10-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25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维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8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上级交办相关问题核实,核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提供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