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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建德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31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18〕lm6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建德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南桥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明建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0月29日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二工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77号机械空筒插引两间从事注引作业;85号原材料中转从事注引和药作业;99号卷筒两人从事包装作业;102号包装材料库13人从事包装作业;106号筒子库5人从事包装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