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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马发工区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31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18〕laixin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马发工区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南桥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瞿友平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0月22日,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马发工区生产线进行检查时发现:11#造粒间(限员1人),现场检查时1人在内收粒作业,1人将一人力板车药物(12片)停放在车间门口通道上。

以上事实违反了该单位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第4.3条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