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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31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王仙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zy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辉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0月29日王仙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刘立人、陈杰、邹勇对醴陵中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引线工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如下:1、59#引线库核定1000KG,实际存放2600KG。2、60#引线库核定1000KG,实际存放1827KG。3、58#引线库核定1000KG,实际存放2600KG。4、有20架引线未在规定地点晾晒。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5、4.13条之规定,建议立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第4.5、4.13条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