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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华胜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1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90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10-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tsy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华胜出口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河泉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华香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药物线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查看10月份资料台账:1.药物进出台账无记录.2.领导带班检查安全生产日志,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台账均无记录。现场管理:药物线卫生未及时清理。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