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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白兔潭金牛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28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ljg6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金牛出口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振社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依据:1.超设计能力生产作业 (对照图纸检查时未组织生产,但发现该企业部分工房涉嫌超设计能力生产作业:1、101湿法制引车间(16台单线机),改为16台48线机;2、156#药混合工房限药量3KG,实际私设药混合机械4台。)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拟对单位作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