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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0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92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10-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lix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中兴出口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泮川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卜长江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依据:1.31#组装装药车间限员2人,有7人从事生产作业 (超员)。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5、7.2.2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