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天喜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22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lg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天喜鞭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建军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8年9月23日,该企业未按照安监指令落实停产,擅自组织员工进行插引、结鞭等工序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反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