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白兔潭国辉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5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498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10-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白兔潭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lyx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国辉出口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田心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金国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现场检查情况 (1.31号引中转,限药量50千克,实际存放引线核药量105千克; 2.18号包装半成品摆放混乱,堵塞安全通道;3.8号存引洞,限药量10千克,实际存放引线核药量28千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