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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长庆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18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01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10-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白兔潭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lm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长庆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柳根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11号包装车间 (存放成品100件,并有一人从事包装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