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枧头洲引线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27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03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10-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东富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yj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枧头洲引线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黄土坝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达元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我东富镇安监站执法检查人员于2018年10月15日检查发现45#工具间存放有引坯24筐,50#工具间存放引坯30筐,改变工房用途,并限期4天整改到位,于2018年10月20日进行复查时,仍未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9.3.3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并处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