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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鑫宇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30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05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10-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thb4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鑫宇烟花鞭炮厂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南桥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波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0月8日,醴陵市安监局执法大队张妙、邹跃民对醴陵市鑫宇烟花鞭炮厂引火线生产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6#机械湿法药混合间,员工易达纯正在进行药混合作业,未能提供烟花爆竹特种作业证。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易波询问笔录、易达纯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第12.4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圆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