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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鑫花炮实业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29 访问量: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hj15号

被处罚单位:三鑫花炮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劲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胡小平未取得特种

作业证从事引线烘干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