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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旺鑫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28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08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8-11-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湘株醴陵)安监白兔潭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zwx4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旺鑫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志祥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6号包装中转,定员1人,限药量100公斤。 (改变工房用途,有三人从事包装作业并放置成品300余箱。)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圆整的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