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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葫芦分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14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11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8-11-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yhq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葫芦分公司
地 址:醴陵市沩山镇老鸦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里雨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三润烟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葫芦工区)进行了黑火药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10号包装限药量80千克,实际存放成品13件,合计药量325千克;2、19号成品库限药量1000千克,实际存放成品100件,合计药量2500kg。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