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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有限公司(杨梅山工区)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28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12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8-11-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lg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有限公司(杨梅山工区)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花椒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小军 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企业停电未组织生产,具体检查情况如下:1、24号三味中转限药量600KG,实际存放三味粉52包,合计药量1300KG药物超量,地面余药未清理。2.26号潮药包片工房、29号油压工房、31号凉片工房,地面余药均未清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技术规程》第4.5条: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