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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强盛烟花鞭炮厂 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30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15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8-11-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湘株醴陵)安监白兔潭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lm5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强盛烟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发茂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18号存引洞 (限量10KG,实际存放4箱引火线(28KG)和一箱废引火线(6KG),合计34KG)2.特作证抽查 (潘世贵无证在48号机装药间从事涉药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