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金旺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30 访问量: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hj17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旺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南桥镇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大水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瞿艳平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组装装药工序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