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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30 访问量: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ljg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明生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超量存放情况 (检查时发现:1、84#引线库限药量500KG,内存放115件引线(7KG/箱),合计药量805KG2。)

以上事实违反了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