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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虹桥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16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21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8-11-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湘株醴陵)安监王仙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cj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虹桥烟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香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运秋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1月2日王仙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虹桥烟花鞭炮厂二工区存在如下问题:徐达清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擅自从事爆竹半成品的转运工序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