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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亮宇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1-30 访问量: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zm5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亮宇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先亮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203号生产办公室,改为原材料中转和食堂。2.1、198号包装材料库,设置包装工作台,改为包装工房。3.3、247号封口中转工房,改为成品中转工房。4.4、236号成品中转工房,存放半成品、包装材料,设置工作台,现场两人从事包装作业。5.5、部分成品中转工房、包装工房一栋隔断为两间。存在两个办公场所、两个食堂、两个引线中转库,原材料分开存放,多处改变工房用途存放成品。(存在多股东独立生产重大嫌疑)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