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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恒达烟花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22 访问量: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ljg1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恒达烟花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孙家湾镇文家湾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艳平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改变工房用途情况 (检查发现:1、2018年11月26日15点40分,在64#药物中转工房内1人在内操作作业;2、2018年11月27日10点16分,在105#亮珠中转工房前私搭工作台,1人在工房前从事亮珠筛选生产作业;3、2018年11月26日9点25分,55#药饼中转内私搭工作台,安排1人在内进行装药作业,且工房前1人在作业人员聊天。)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