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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合水引线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26 访问量: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lg1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合水引线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合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金桥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2月21日,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组织生产,具体检查情况如下:1、改变工房用途:66号包装材料库,现场检查时存放引火线32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