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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24 访问量: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zm8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姜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妙林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6号包装工房(限药量100Kg),存放未装箱半成品约4000盘,合计药量约600kg。2.7号结鞭中转工房(限药量150kg),存放未装箱半成品约6000盘,合计药量900kg。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2)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