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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鸿福花炮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29 访问量: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zz1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鸿福花炮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山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永红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6#插引中转(限药量50公斤,工房内存放26000余饼封口药饼)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2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