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建德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15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56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8-12-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hj2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建德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南桥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明建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6号插引间1栋6间限4人、限机4台,实际5人从事机械插引作业,超员1人;2、9号空筒插引间存放插引引饼560饼红炮、1600饼大地红未中转;3、12号空筒插引间存放插引引饼3000饼红炮未中转;4、13号空筒插引间存放插引引饼2000饼红炮未中转;5、14号空筒插引间存放插引引饼1200饼红炮、1900饼大地红未中转。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