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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金鹏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19 访问量: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26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鹏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英波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鹏出口花炮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超量存储的的行为:一、烟花生产线:1.58号内筒中转限药量40千克,实际存放药饼900饼,合计药量120千克;2.67号药物中转限药量30千克,实际存放药物20桶,合计药量100千克;二、爆竹生产线:3、123号引线中转限药量50千克,实际存在引火线30件,合计药量210千克。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