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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金杨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27 访问量: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王仙镇安监站罚单〔2018〕dyw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杨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宏明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醴陵市金杨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通过株洲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且考核不合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项(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的规定,依据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培训考试成绩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