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美丰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22 访问量: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zl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美丰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东方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天辉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超量存放引线 (检查时发现:1、13#引中转限药量200KG,内存放45件引线,计药量315KG。)2.私搭乱建从事包装作业 (检查时发现,29#机结鞭/包装左边私搭工棚,工棚安排2人从事包标签作业。)3.改变工房用途 (检查时发现25#结鞭中转工房内安排5人在内包装作业。)4.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检查时发现:冯兵、黄阳君等2人从事饼中转作业。)5.二工区超量存放引线 (检查时发现16#存引洞限药量10KG,内存放5件引线,合计药量30KG。)6.私搭乱建问题 (检查发现30#包装工房右边私建工棚,安排3人在工棚内从事装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