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浦口洪龙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27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60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8-12-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ljg16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浦口洪龙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建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期复审 (汤中连,证号:T430281196909039115,复审日期为2018年05月。)2.未见特种作业证件 (彭若佘、袁义、黄永桂、康祥罗4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