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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三元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05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63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8-12-0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zzh7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三元烟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文军初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志宏、刘亚、韩亮对醴陵市三元烟花鞭炮厂进行交叉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8#成品库全部存放牛皮纸包装成品,28#药饼中转限药量800KG,实际存放58500饼(计2632.5KG);31号粉碎间限药量100KG,实存15袋铝银粉(计225KG),高氯酸钾20整袋、10袋散装(计625KG)、硫磺14袋(计280KG)合计1130KG。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及(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