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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五一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18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66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8-12-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30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五一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田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五一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以下改变工房用途的行为:1、6#包装材料库存放成品800箱;
2、14#包装材料库存放成品100箱;3、34#与35#工房之间过道存放硫磺93包。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