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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伍丰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15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67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8-12-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醴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zzh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伍丰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玉丰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志宏、刘亚、韩亮对醴陵市伍丰鞭炮烟花出口烟花有限公司进行交叉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39#药饼中转限药量80KG改变工房用途用于存放引线10箱(100KG );2、75#黑火药库、76#亮珠库喷花硝、亮珠用化纤类袋盛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25#结鞭中转改变工房用途用于存放成品(500饼)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