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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辉宏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26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5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辉宏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清潭村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理圣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7年12月11日,我局组织冬季检查执法组对醴陵市辉宏鞭炮厂进行检查,

检查时发现1:改变工房用途:3号成品库1人进行包装作业;4号包装材料库2人进行包装作业;30号封口

中转存放4件引火线(带引);2:违反操作规程:12号粉碎工房硫磺与高氯酸钾混合粉碎;19号粉碎工房

氧化剂与还原剂混存。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的规定,决定给予 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