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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27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lzq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培法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7年12月14日,我局组织冬季交叉执法检查组队醴陵市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1、药物线张开福、易升明无特种作业证分别进行称料、装药工序;2、组装装药工序均设置4张工作台,现场36号、77号、155号、158号、159号均有4人进行组装装药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