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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彩虹烟花材料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28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嘉树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zmf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彩虹烟花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 :醴陵市嘉树镇杉仙村泉塘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华香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7年12月21日,我站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彩虹烟花材料有限公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12#筛选间旁擅自私设一阳光棚内从事晾晒单基粉药物作业,现场晒有单基药物200KG。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3项和4.16项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 人民政府或者 株洲市安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