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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2-09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7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荷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游玉程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国家安委办督察组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经调取视频监控发现,159号组装装药工房临时性超员;(2)、162号药饼中转限药量60KG,实际存放药饼合计药量320KG,药物超量260kg;(3)、186号存药洞临时存放药饼40饼,属改变工房用途。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