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九道湾出口烟花爆竹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4-13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31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4-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8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九道湾出口烟花爆竹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霞镇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先元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九道湾出口烟花爆竹厂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抽查23号组装/装药工房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持证情况,该岗位作业人员熊桂香无特种作业证正在从事组装/装药工序作业;2、73号黑火药库限药量1000千克,实际现场存放粉状硝21件,粒状硝35件,合计药量1400千克,药物超量。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