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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李洲发根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16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32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5-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浦口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ydm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李洲发根烟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曾维力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一工区现场管理情况 (7号筒子库存放成品20箱,另存放16袋(蛇皮袋)超规
格封口引饼560饼。)2.二工区现场管理情况 (1、4号包装材料库存放成品;2、22号结鞭中转存放成品300件;3、14号差引中转存放引线25箱)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3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