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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黄达咀镇双井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12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枫林镇安监站罚单〔2018〕llshw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黄达咀镇双井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枫林镇双井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许生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3月5日,醴陵市枫林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黄伟、刘强到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2#封口中转限人员1人,实际组织3人在进行手工结鞭作业。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立即撤离作业人员和简易工作台。2018年3月13日,企业在12#封口中转组织4人手工结鞭封装作业;3月22日企业在12#封口中转组织4人进行手工结鞭封装作业;3月26日企业在12#封口中转组织3人进行手工结鞭封装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