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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均楚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16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均楚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均楚镇殷家冲村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龙淼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4月12日,我局组织交叉执法小组对醴陵市均楚花炮厂进行交叉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1、抽查装药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情况,陶水梅无特种作业证;2、37号引线中转限药量100千克,实际存放引火线40件,核药量280千克,药物超量。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