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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浦口义勇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16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qz10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浦口义勇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山塘村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殷作良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8年4月13日,我局组织人员对醴陵市义勇出口花炮厂进行交叉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超药量存储:1、11号晒坪限药量200kg,实际存放药量1500kg;2、44号黑火药库限药量500kg,实际存放黑火药80包,合计药量2000kg。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5条: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