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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虹桥烟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25 访问量:次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6538
- 发文机关:王肖红
- 发布时间:2018-05-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安监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8〕llsyk4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虹桥烟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香水村 邮政编码: 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运秋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3号装药/封口工房,限药量3kg,实际存放封口药饼9筐(含药量净重36kg)2.25号装药/封口工房,限药量3kg,实际存放封口药饼14筐(含药量净重56kg)
以上事实违反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