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嘉树镇惠民加油站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5-26 访问量: 作者:王肖红 来源:市安监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综合股罚单〔2018〕llszwq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嘉树镇惠民加油站

地址:醴陵市嘉树镇嘉树村枫树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战军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该站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8年5月25日